“被告人陆永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23年2月,开化县人民法院对陆永洪受贿案作出宣判,宣告了这位水利“能人”的“落水”。
1998年,陆永洪大学毕业后被分配至开化县水利局下属水电实业公司,开始了他的基层水利工作生涯。彼时的他踏实肯干、刻苦钻研,很快成为水利业务的行家里手,从河道堤防管理所一般干部到副所长、所长,后担任河湖服务中心主任,还曾被国家水利部评为“最美护河(湖)人”。工作上顺风顺水,本应更加珍惜荣誉的水利“能人”却靠水吃水,最终“落水”。
虚荣心膨胀,在阿谀奉承中放松警惕
从事水利工作后,陆永洪一干就是24年。起初的他谨小慎微。随着资历的增长、职务的升迁,他逐渐变得得意忘形,放松对自我的要求。
由于业务能力出众,陆永洪逐步被提任河道堤防管理所副所长、所长,在河道涉河审批、项目实施监督、变更会商、工程验收等方面具有一定职权。这个时候,陆永洪原本以同事、同学为主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悄然发生了变化,一些砂场老板、水利工程老板“朋友”凑了上来。在一声声“陆局”的吹捧声中,初掌权柄的陆永洪虚荣心更加膨胀,在推杯换盏间放松了警惕。
“为体现自己有能力,他们有需要,招呼一声我就用心干好。”不管是河道审批,还是工程验收,陆永洪将组织赋予的职权发挥得淋漓尽致,他都挖空心思为老板“朋友”们大开方便之门,逐渐丧失了原则,背离了初心。
贪欲心泛滥,在坐地生财中逐渐迷失
热衷于与老板“朋友”们勾肩搭背,陆永洪吃惯了高档菜肴、喝多了名贵佳酿,更加“亲清”不分,也不再停留在“戴高帽”和“口舌之欲”,开始从满足虚荣到谋求利益。当得知老板们需要资金周转,陆永洪发现了一条“稳健”的生财之道——放贷收息。
2013年5月,陆永洪向某工程公司老板方某放贷18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分5,最终获利3万余元。第一笔放贷尝到“甜头”的陆永洪,又陆续多次向该公司方某等人放贷,累计金额达128万元,利息最高至月息2分5,共获利19万余元。
“他们有求于我,向他们出借资金收取利息,没有一点风险,更有一笔可观收入。”陆永洪在忏悔书中写道,“为了生活上过得更好、资产集聚得更快,虚荣心满足还不够,还生出贪念之心。”直至案发,陆永洪通过向水利工程老板等放贷并收取高额利息共计47万余元。
畏惧心丧失,在权钱交易中彻底沉沦
贪欲之门一旦洞开,便一发不可收拾,陆永洪“胃口”变得越来越大,畏惧之心也彻底抛之脑后。
2018年,陆永洪在审批某项目涉河事项时,觉得有利可图,便向该工程实际承包人刘某提出由自己分包部分挡墙工程。后续该挡墙工程实际仍由刘某出资管理实施,陆永洪既未投入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成本,也未参与工程的实际管理。但工程结算后,陆永洪仍以分红名义向刘某索贿20万元,玩起“空手套白狼”的戏码。
2022年5月,开化县委巡察组进驻县水利局后,陆永洪惴惴不安,担心问题败露,便找刘某串供,妄想规避惩处。然而,再精心的说辞也掩盖不住事实真相。随着巡察的逐渐深入,陆永洪最终主动投案,接受开化县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经查,陆永洪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代付餐费;违反组织纪律,隐瞒其与管理服务对象的借贷情况,未如实上报;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向管理服务对象放贷收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2022年9月,陆永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3年2月,陆永洪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今后不管在哪里工作、生活,一定要牢牢记住,做人做事要守牢法律底线,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才是真道理。”随着法槌落下,陆永洪幡然醒悟。(开化县纪委监委)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