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2月12日电(记者 张晓晶) 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12日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死刑。由于背弃了党的宗旨,王怀忠自毁前途,走上了一条自绝于人民的不归路;案发后,王怀忠心存侥幸,拒不认罪,对抗调查,使此案的查处过程一波三折。在检察机关的大量铁证面前,王怀忠终于被绳之以法,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王怀忠案涉案人员多,数额大,王怀忠认罪态度几经反复,最后全盘翻供,给审查起诉工作带来的难度可想而知。此案在山东公诉史上也创下了几个第一:第一次办理高检院指定管辖的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大要案;第一次查办没有被告人有罪供述,完全依靠证据查实的案件。
迎难而上 敢于碰硬
王怀忠受贿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侦查终结,2003年5月13日,依法指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山东省检察机关多年来成功地查办了多起大案要案,公诉部门更是一个团结战斗的集体,多年来先后使胡建学、潘广田、矫智仁、薛玉泉等一批腐败分子受到法律惩处,办案准确率达100%。面对王怀忠案这一块难啃的“硬骨头”,面对党和国家的信任,他们再次迎难而上。
接到最高检的任务后,山东省检察机关马上成立了由检察长国家森任组长的办案领导小组,主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李敬武靠案指挥,并多次亲自参与提审,从全省抽调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出庭形象好的同志,组成以省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王环海为主办人的办案组,迅速展开工作。
对抗调查 丑态百出
王怀忠自始至终对抗检察机关的调查,可谓花样百出,丑态毕现。第一招:对首次接触的办案人员有“三个步骤”。第一步,攻心。见面后,王怀忠先要夸奖对方一番,夸对方相貌堂堂,秉公办事,一定会公正处理这个案件;第二步,鸣冤。称这个案子“是共和国历史上最大的冤案”,自称无滥用职权、无情人、无贪污受贿。第三步,许愿。与办案人员交谈结束,总要许诺说:“很感谢你,我应该请请你,等我出去以后一定请你。”公诉人员感觉到,王怀忠思路清晰,脑子转得快,善于观察别人,从别人只言片语中捕捉信息,这对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二招:百般狡辩,出尔反尔,拒不认罪。王怀忠社会阅历丰富,曾经分管过政法工作,反侦查能力很强。此案侦查过程中,王怀忠曾经承认过部分罪行,但很快又全盘翻供。审查阶段,他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仍然百般抵赖,对自己写的认罪供词甚至录音录像,找出各种借口推翻,有时把亲笔供词当场撕掉,对亲笔签名的供词也总是狡辩说:“不是我的签字”“没看清就签字了”。
王环海介绍说,审查期间,先后8次提审王怀忠。每一次提审,王怀忠都要提出狡辩的理由,不断提出新的证人、知情人。办案人员经过调查,第二次提审时,再将证人反映的情况告诉王怀忠。见这个证人的证言对自己不利,王怀忠再提出新的证人,如此往复。为此,公诉人多次到阜阳、合肥、上海、南京等地,行程两万多公里,复核、补查关键证据100余份。
王怀忠案发后,为托人打通关系摆平中纪委调查,曾经向一个个体老板索贿200万元。这是王怀忠受贿数额最大的一个犯罪事实,王怀忠与相关证人早已结成攻守同盟。他深知这一事实能否查清,将直接影响到对他的量刑,所以,他从调查开始就不断编造谎言,企图蒙混过关。为了还事实真相,公诉机关多次找到证人讲明法律政策,指出出路,一个个打开突破口,并做好了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工作。“只要他提出辩解理由,我们就要千方百计查清。公诉人要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对被告人负责。”王环海说。整个审查工作结束后,公诉人员再次征求王怀忠的意见,他摆摆手说:“你们工作做得这么细,我无话可说。”
第三招:黔驴技穷以后,王怀忠扔出最后一招“杀手锏”,诬陷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公诉人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同时又负有侦查监督职责,在侦查阶段违法取得的证据必须排除。仅仅因为王怀忠的一句谎言,公诉机关的取证工作量大大增加。为了澄清事实,公诉机关找到王怀忠“双规”期间负责看押工作的武警战士,调取100多份看护日记;进入司法程序后,王怀忠被关押在秦城监狱,公诉人找到看管人员取证,证实每次提审看管人员都在场,根本没有刑讯逼供事实。另外,公诉人还调取了医生、送饭人员的记录,不仅证实王怀忠没有受到任何刑讯逼供,相反,王怀忠在关押期间有充分的自由空间,提审完全依照法律和办案规定;在医疗、伙食方面也受到了良好待遇。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王怀忠对检察人员的诬陷终于不攻自破。
“现代曹操” 拒不认罪
与其他被查处的高官都有悔过表现不同,王怀忠自始至终对抗检察机关的调查。采取这种拒不认罪的恶劣态度,王怀忠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其思想根源。
公诉人介绍说,王怀忠是一个孤儿,从社会底层一步步走上副省长的位子,别看人前显赫,其实,他的自卑感和逆反心理很强,唯恐别人瞧不起他。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威,他独断专行,听不得任何反对意见,从不公开承认自己的错误。王怀忠出生在曹操的老家亳州,被称为官场上的“现代曹操”,对曹操的格言“宁愿我负天下人,不让天下人负我”身体力行,所以,案发后不轻易承认罪行也符合他的性格特点。更重要的是,王怀忠在位时利用职权网罗了一批追随者,自认为与他们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他的这些大款朋友会提供对他有利的证言保他。
王怀忠在关押期间非常关注党和国家的反腐形势,他认为已经宣判的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犯罪数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不会判处死刑,只要自己不承认,检察机关找不到证据就没多大问题。工于心计的王怀忠多次预测自己的命运,设想着蹲几年监狱出去,靠着老板朋友,照样吃香的喝辣的,可以说,“死刑”这两个字眼他从来没有想过。
“王怀忠错误地估计了党中央反对腐败的决心和力度,心存侥幸,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山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敬武说。
铁证如山 罪责难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没有被告人供述,有其他证据证实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在被告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每一个环节,甚至每一个细节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最终只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惟一结论。由于被告人拒不配合调查,对证据规格要求更高,更加严密,对公诉人的办案水平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审查起诉环节,经过不断完善证据,最终形成卷宗76本。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12笔犯罪事实,近千万元犯罪数额,审判机关全部予以认定。公诉机关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将王怀忠受贿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办成了经得起人民和历史检验的铁案。(完) (摘自中纪委杭培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