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9日上午,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一案。这起案件是我国新刑诉法增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后,检察机关依法申请没收潜逃境外贪官违法所得第一案。李华波,曾任江西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从2006年开始,伙同他人侵吞国家资金9400万元后,逃往境外,2011年2月11日案发。
上午9点,庭审正式开始,整个庭审进行得非常顺利,只进行了一个小时。申请机关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利害关系人即李华波的父母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没有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庭审的焦点主要包括三个问题,一是李华波是否涉嫌贪污,贪污事实是否成立;二是申请机关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是违法所得,是否是涉案财产。第三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证据上是否成立。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查明2006年到2010年间犯罪嫌疑人李华波利用担任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的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李华波将其中的2953万余元转至新加坡,其余款项被李华波等人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2011年1月29日李华波逃匿新加坡,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3日对李华波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同月的23日国际刑警组织对李华波发布了红色通报,李华波至今未归案。经新加坡警方的调查发现,李华波夫妇在新加坡拥有共计价值545万余新元的财产。
此外,鄱阳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扣押李华波在境内的汽车一辆,并对李华波夫妇名下位于鄱阳县的一套房产禁止交易。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华波涉嫌贪污犯罪,逃匿一年以后不能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特提出没收李华波上述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
庭审中,检察机关对李华波违法所得没收一案一共列出了18项清单,其中有16项是对李华波在新加坡的现金、支票、投资、房产等提出的没收申请,另外两项是李华波在国内的本田轿车一辆和位于鄱阳县的五层砖混结构的房产一处。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李华波的父母对前面的17项没收清单暂时没有异议,只是对最后的房产提出了异议,认为第一,检察院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个房屋与李华波的犯罪存在联系,请求法庭对检察院驳回该没收申请。第二,这处房产是李华波和他妻子徐爱红的合法财产,这个房屋的房产证是2004年取得,李华波的犯罪时间为2006年,应当予以没收的是李华波的非法所得,没收该房产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应当驳回。最后法庭的合议庭将会对这个庭审的内容充分考量,择期宣判。